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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音乐高考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确定版)

2015-08-11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统考)是面向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我省普通高考的组成部分。主要考核或检测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科目

乐理、视唱练耳、器乐、声乐。

器乐科目的应试乐器限定为:钢琴、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等18种乐器。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各科目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

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成绩=(乐理得分×10%+视唱练耳得分×20% +器乐得分×35% + 声乐得分×35%)×3,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分。

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为300分。

四、考试须知

(一)笔试

1.考生应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不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2.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答题,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字迹的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带)。

(二)面试

1.考生必须在限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

选择限定乐器以外的考生,不能报考“只认可广东省术科统考成绩的招生院校”,可报考“在广东省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院校”。

报考“在广东省统考合格基础上校考的院校”的限定乐器之外的考生必须参加音乐术科统考的其他科目(乐理、视唱练耳和声乐)的考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同上,总分满分为195分,本科资格线另行划定。

2.所有考生均应在考试大纲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考试曲目,按现场电脑抽中的曲目演唱(奏),在器乐考试时还须按现场电脑抽中的指定演奏选段演奏,否则均视为放弃考试。

为方便考生备考,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星海音乐学院将声乐的考试规定曲目汇编成《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规定曲目丛书》(声乐卷)。该书已由花城出版社出版,并于8月面向全国发行,考生可自行选购。

3.考试前考生须按照要求在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网,如实填写考试抽签曲目的代码,曲目不得重复。具体填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4.考试时考生须向考场提供声乐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和器乐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乐曲或奏鸣曲)的曲谱。

5.考官组由多名考官组成,考官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考生成绩。

6.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现场调整演唱(奏)时间、抽考作品片段或加试考生基本功。

7.所有面试项目将在考生与考官间设置布帘,考生与考官不得见面。

(三)其他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试时,考生须凭“广东省2016年音乐术科统一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原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者禁止进场,并视为弃考。误考、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考。

3.禁止携带一切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

4.考场内禁止透露姓名、考号、抽签曲目等个人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及有暗示性的言语行为。

5.考试前,考试的相关信息和通知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网及考场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化,以考场公告为准,请考生密切留意。

五、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1)内选取3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3.考试要求

(1)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予以扣分处理。

(2)考生必须按照现场电脑抽中的考试曲目演唱,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3)考生未按要求背谱演唱,将予以扣分处理。

(4)考试时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须自备抽签曲目的钢琴伴奏五线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须在限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8种,包括钢琴、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2)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钢琴考生为练习曲和奏鸣曲各1首,其他乐器考生为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考生须演奏考试指定演奏选段。

钢琴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2首练习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选取1首奏鸣曲作为考试曲目,曲目范围和考试指定演奏选段详见附录2。

钢琴以外的其他乐器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曲目范围和考试指定演奏选段详见附录3。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并加试基本功。可选择的组合有:A.小军鼓与玛林巴;B.小军鼓与爵士鼓;C.小军鼓与排鼓。加试内容详见附录4。

3.考试要求

(1)考生演奏的速度不得低于每首曲子规定的低速度要求(详见附录2、3),否则将予以扣分甚至终止考试。

(2)作品中标记的反复记号不需反复演奏,附录3中“考试指定演奏选段”一栏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3)考生必须按照现场电脑抽中的考试曲目及选段演奏,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4)考生必须背谱演奏,否则将作扣分处理。

(5)考生须自备考试抽签曲目(包括练习曲、乐曲或奏鸣曲)曲谱。

(6)考生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7)考场提供钢琴、双排键电子琴(ELS-01C)、小军鼓、马林巴、爵士鼓、排鼓、琴架。其他乐器(包括鼓棰等)考生自备。考生统一使用考场已提供的乐器和琴架。

4.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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